桂建標〔2011〕19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配合推進我區危舊住房的改造工作,解決危舊住房改造中拆除費用計價依據不足的問題,完善我區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體系,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各方利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暫行辦法》(桂政發〔2009〕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我廳組織編制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額》(以下簡稱“本定額”),現予頒布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定額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整體拆除及局部拆除工程。
二、本定額于2011年6月1日起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施行。1998年《全國統一房屋修繕工程預算定額(土建分冊)廣西單位估價表》中的拆除部分定額和200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B.6其他工程中的B.6.7拆除子目同時停止執行。
2011年6月1日以后經招標管理機構批準招標或非招標未簽訂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額執行。2011年6月1日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則不作改變。
三、本定額與200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機械臺班參考價》及相關規定配套使用。
四、全區統一執行本定額,各地不再編制當地的定額和單位估價表。
五、本定額由發布機關負責管理,具體的定額解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各單位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發布機關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反映。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