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桂林、百色、河池市發展改革委、建設局、水利局、消防支隊:
《廣西少數民族村寨防火項目改造技術規劃》已經我區少數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審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自治區建設廳
自治區水利廳 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廣西少數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項目技術規范
1.總 則
1.1. 為了深入推進少數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項目的實施,消除火災隱患,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技術規范。
1.2. 本技術規范適用于農村地區50戶以上的連片木結構房屋村寨的防火改造工作。村寨防火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消防安全實際需要,正確處理民族習俗、歷史傳統與消防安全的關系,結合村寨規模、建筑物性質、地理環境等因素,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1.3. 連片木結構房屋村寨應合理規劃進行水改、電改、灶改和寨改,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加強消防宣傳和管理,鼓勵有條件村民進行房改,改變現有房子結構,提高耐火等級。
1.4. 村寨防火改造除應符合本技術要求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范。
2.水 改
2.1. 水改工程宜結合人畜飲水工程實施。
2.1.1. 結合人畜飲水工程實施的水改工程,供水量應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和村寨防火消防用水需求,嚴格按照國家水利部頒布的《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SL310-2004)執行。
2.1.2. 水改工程設計的審批,參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技術審批權限,進行分級審批。各級審批部門在技術審查時應邀請同級消防部門參加。
2.2.設置高位水池
2.2.1. 水池容量應根據調節水量及消防用水量要求確定。結合人畜飲水工程設置的水池容量,100戶以下的村寨不應小于120m3,其中消防用水量不少于94m3 ;100戶以上的村寨不應小于240m3,其中消防用水量不少于188m3。
2.2.2. 結合人畜飲水工程設置的水池,人畜飲水和消防用水的出水口必須分別設置。消防用水的出水口在水池的底部;人畜飲水出水口在高位,其高度應能確保水池的消防儲水量不被占用。
2.2.3. 水池底部高程應高出本村寨最高建筑屋頂高程10m以上。
2.2.4. 100戶以上村寨的高位水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宜分設為兩個或多個水池:
1、由于地形地貌限制,高位水池建設規模受限的;
2、由于供水高差過大,需分高低區供水,以降低管網壓力的;
3、已建有高位水池,但容量過小,可通過增設水池解決的。
2.2.5. 高位水池應采用天然水源自然補水,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當無法滿足自然補水時,可采用水泵補水。
2.2.6. 高位水池應按要求設置溢水口、檢修口、排氣管、清淤管等。
2.3. 設置低位水池
2.3.1. 無條件設置高位水池的,應因地制宜設置低位水池。
2.3.2. 設置水池的數量。100戶以下設置2個,每增加100戶增設1個,每個容量不小于50 m3。
2.4. 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有天然水源的村寨,應在水源的適當位置設置取水口,供消防應急取水。
2.5. 鋪設消防管網
2.5.1. 管道應沿村寨道路和防火隔離帶設置,管徑應通過水力計算確定,主干管道最小管徑不應小于100mm,其它管道不應小于80mm。
2.5.2. 管材應選用熱鍍鋅鋼管,貼地或半埋地鋪設,不宜架空鋪設。必須架空鋪設的地段應采取牢靠的固定措施。管道在穿越公路時應埋地鋪設,并采取防壓、防振、防腐措施,兩端采用柔性接口。
2.5.3. 有防凍要求的地區,管網應采取防凍措施。管網進水端應設置閥門,管網最低處應設置放水閥,便于寒冷天氣時排空管網或利用流動水防凍。
2.5.4. 人畜飲水與消防給水可共用管網。共用管網時,共用前必須是獨立管道供水,管道合并處應選在村前便于操作的地點,合并前的供水管道必須采取閥門控制措施。
2.5.5. 在非火災情況下,消防管控制閥保持常閉,飲水管控制閥保持常開。消防主干管道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m,其它管道上應設置簡易消火栓。
2.5.6. 消火栓的布局應滿足以下要求:房屋密集區域的每棟房屋要保證有2至3支水槍保護(按每個消火栓出一支水槍,保護半徑50 m計算),并宜形成局部環狀管網;其他區域要有1至2支水槍保護,可為支狀管網。
2.5.7. 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于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減壓消火栓或減壓孔板);當消火栓靜水壓力超過1.0MPa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減壓閥或采用分區供水系統。
2.6. 配備消防器材
2.6.1. 99戶以下村寨應至少配置1臺機動消防泵,100戶至399戶應至少配置2臺,400戶以上應至少配置3臺,同時每臺機動泵應儲備不少于3小時的燃油用量。僅設置低位水池而未設置高位水池和管網的村寨,機動消防泵配置數量應按以上標準的兩倍配置。
2.6.2. 村寨應配置直徑為65mm、長度為25m的水帶和口徑為19mm的水槍,配置標準為每100戶至少配置10條水帶,4支水槍。
2.6.3. 村寨應配備消防鉤、消防斧、鏈鋸、消防梯等滅火及破拆工具,配置標準為:
1、每個村寨配置消防斧2至6把;消防鉤2至6把;鏈鋸(或木工鋸)2至6把;消防安全繩2至6根;消防梯1至3把。
2、每個村寨應按義務消防隊員數量配置消防戰斗服和頭盔、水鞋、腰帶等防護裝備,最低不宜少于30套。
2.6.4. 每個村寨消防器材配備宜分成若干個配置點,其中一個為主要配置點,其余為輔助配置點,輔助配置點主要存放水帶、水槍、消火栓扳手等常用器材,其他器材存放在主要配置點。100戶以下村寨不少于2個配置點,每增加100戶增設1個配置點。
2.6.5. 每個鄉鎮應至少配置一輛微型消防車或多功能滅火應急機。
3. 電 改
3.1. 電氣線路與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技術規范的要求,并應由專業電工安裝。
3.2. 每戶應在入戶電表后安裝一個具有漏電保護和短路、過負荷保護功能的裝置。
3.3. 電源插座應按要求設接地線。
3.4. 導線敷設應采用瓷夾或阻燃線槽、管等保護方式布線。吊頂、夾層或緊貼可燃物的電線應穿管保護。
3.5. 電氣線路不應穿越爐灶的上方或沿煙囪等發熱部位敷設,廚房排氣扇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
3.6. 電線在吊線盒內應打結,線結應不小于吊線盒的出線孔。
3.7. 照明燈具不應靠近可燃物設置,當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功率≥60W的照明燈具與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0.5m;當小于0.5m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3.8. 嚴禁用紙、布或其它可燃物制作燈罩。
3.9. 燈具的正下方不應堆放可燃物品。
3.10. 村民住宅中不應設置生產、加工等設備用電。
4.灶 改
4.1. 引導村民改變用火習慣,有條件的將廚房移至一樓,設置四周和頂蓋均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的專用廚房;或在原堂屋側利用不燃材料硬化一塊做廚房。
4.2. 取消原堂屋中央的火塘,要求保留的必須對火塘周圍(半徑不小于1.0m)用水泥、三合土等不燃材料進行硬化處理,厚度不應小于12cm;火塘、爐灶上方2.0m范圍內的樓板應當用不燃材料隔擋、保護。
4.3. 鼓勵有條件的村民使用沼氣或液化石油氣。使用柴草作燃料時,應改用節柴灶,爐灶應靠外墻布置,緊靠爐灶的外墻應為磚墻或其它不燃材料,爐灶與可燃物體相鄰部位的壁厚不應小于24cm。爐灶周圍地面1.5m范圍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4. 爐灶與可燃物或柴草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周圍宜備有適量的消防用水。
4.5. 煙囪內壁至可燃構件的距離,不應小于24cm,廚房若瓦房時,煙囪應高出尾櫞50cm以上;若是草房時,煙囪排煙口應高出屋脊不小于50cm,在吊頂至屋面層范圍內應用非燃燒材料砌抹嚴密。
4.6. 使用沼氣的地方要保證通風良好,輸氣管線與灶具火孔之間距離不應小于0.2m,防止被火燒或烘烤過度造成的管線損壞及沼氣泄露。
4.7. 沼氣灶具平臺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燈和灶附近的墻面應是耐燃的或用耐火材料加以保護,直立管段與明火的水平距離不少于0.5m,沼氣燈與易燃頂棚的垂直距離應不少于1.0m。
4.8. 燃氣灶具應安裝在有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的地方。
4.9. 燃氣灶具與墻面的凈距不得低于0.1m。當墻面有易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4.10. 放置燃氣灶具的灶臺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4.11. 氣瓶不得設置在通風不良的地方,氣瓶與燃具的凈距不應小于1.0m。
5.寨 改
5.1. 村寨改造規劃編制應考慮今后長遠發展的要求,適度超前,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應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規劃預留足夠的消防設施用地;應尊重村民的意愿,科學、合理地配套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善村莊的各項功能要求。
5.2. 重視挖掘、保護和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突出地方特色;注意保護原有村寨的社會網絡和空間格局;加強村寨綠化和環境建設,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提高村寨居住環境質量。村寨擴建要與原有村寨的社會網絡、空間形態、道路系統等方面保持良好銜接,在建筑風格、景觀環境等方面有機協調。
5.3. 結合村寨供水系統建設,統籌安排各類消防設施,明確消防水源水池、消防給水、消火栓、消防通道、防火分隔、建筑防火等建設要求,提出現有建筑區域的消防整治改造措施。
5.4. 村寨的公共設施,如農貿市場、影劇院、學校、醫務所、幼兒園等場所的周邊應保證合理的防火間距。
5.5. 原則上50戶以上連片木結構房屋的村寨,要開辟防火隔離帶,把村寨隔離成若干個防火區域。條件允許的,可按《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按建筑占地面積每300~500平方米劃定為一個防火分區;條件較困難的,原則上以50戶左右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各防火分區之間宜就地修建磚混結構等耐火建筑作為防火隔離帶。無法修建磚混建筑作為防火隔離帶的,應開辟寬度不小于12米的防火通道作為隔離帶,通道上不應建設可燃性的住宅和種植容易引燃的樹木、竹子,通道一側或兩側的房屋外墻宜采用不燃墻體。
5.6. 防火隔離帶應結合道路、消防車通道進行規劃建設,充分利用和結合河道、山體、耐火等級高的建構筑物等現狀地形地物,盡量減少拆遷量。建筑呈階梯布局的村寨需要開辟防火通道作為隔離帶時,應沿坡縱向開辟。
5.7. 用于防火分隔的耐火建筑、墻體,其高度應高出相鄰木結構建筑屋頂不小于1m,且與木結構建筑相鄰的磚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5.8. 村寨內消防車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60米。消防車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應與其它公路相連接,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3.5米,轉彎半徑不應小于8米,路面與上空障礙物之間的凈高不小于4米。
5.9. 原則上有條件的村莊搞集中化糞池(沼氣池),沒有條件的,考慮每戶(或相鄰戶2~3戶組合)要規劃建設化糞池或沼氣池,以沼氣池的建設帶動村寨改圈、改廁、改廚,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每個村民小組設置不少于一個垃圾收集點,每個行政村或相鄰較近的村設一個垃圾中轉站或垃圾填埋場,垃圾填埋場位置應選在該村的下風向1.5—2公里、遠離水源地、地勢低洼、地下水位較低處。
6.房 改
6.1. 鼓勵有條件的村民,改變木結構建筑結構,把木結構建筑改成磚混結構或混凝土結構建筑等耐火建筑,提高建筑耐火等級。
6.2. 實施房改的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
6.2.1. 規范設計。二層以上的房屋建設必須使用標準設計或自治區、市、縣推薦使用的通用設計圖紙。
6.2.2. 傳承特色。房屋建筑設計應經濟實用,兼顧農居特點、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新穎、美觀、舒適。采用科學合理的農村房屋家居功能模式,合理選擇房屋朝向,做到生產功能與生活功能分開,盡量使用地方建筑材料,采用建筑節能措施。房屋設計應充突出地方傳統民居建筑特色,新建房屋應與舊村的建筑體量、形式、色彩、高度等保持協調和統一。農民住房應設有農具堆放間,配備農作物晾曬場地和農作物倉房,配套衛生間設施。因地制宜采用混凝土仿真技術,木材防火處理技術等。
6.2.3. 抗震保安。充分考慮抗震設防要求。資源縣、臨桂縣、靖西縣、隆林縣、田林縣、那坡縣、右江區、樂業縣、天峨縣、都安縣、南丹縣等縣的房屋設計,應按照抗震設防的要求,做好抗震設計,設置鋼筋混凝土地梁、圈梁、構造柱等。房屋平面布置宜規則、對稱,豎向宜規則,對于必須高出屋頂的樓梯間和局部房間,需要采取設置上下圈梁和墻轉角設置構造柱的增強措施。構造柱的縱筋應插入主樓屋面圈梁內,內外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0.5米設2φ6拉結鋼筋,且每邊伸入墻內不應小于1米。
6.4 地基施工。
6.4.1 地基處理要根據當地地質勘察施工規程進行。房屋地基一般應選擇未受人工破壞的天然土層作為地基。切不可在土層構造變化大、厚薄分布不均,承載力和松軟程度有明顯差別;有大量淤泥和雜填土;有滑坡、泥石流、塌方等現象和在深度不大的范圍有溶洞、坑井、基穴、新填不久的池塘等地段選作房屋地基。地基開挖基槽一定要挖到老土層。
6.4.2 要選擇合適的基礎,磚基礎:所用磚不低于Mu10,砂漿宜采用M5水泥砂漿;灰土基礎:采用石灰與粘土3∶7或2∶8配合比;毛石基礎:一般是用大小不等,形狀不一,且未琢鑿的石塊用M5砂漿砌筑而成的基礎;混凝土基礎:常用C10混凝土做成。
6.5 主體工程。
6.5.1 模板施工。模板及其支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澆筑混凝土的重量、側壓力以及施工荷載。安裝現澆結構的上層模板及其支架時,下層樓板應具有承受上層荷載的承載能力,未能滿足要求時應加設支架;上、下層支架的立柱應對準,并鋪設墊板。模板的接縫要嚴密、平整,不應漏漿。對跨度大于4米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應按設計要求起拱,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起拱高度宜為跨度的1/1000-3/1000。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時,混凝土應達到一定強度。
6.5.2 鋼筋施工。圓盤鋼筋在裁剪前要冷拉,使其便于操作和在混凝土中直接受力。光圓鋼筋的端部要做圓彎鉤,其長度一般是直徑的6.25倍。過梁、樓(屋)面板等受彎構件,受力鋼筋必須放在構件下部;懸挑構件受力鋼筋要擺放在構件上部;梁柱箍筋和板分布筋要按設計尺寸要求均勻擺放。鋼筋綁扎可用20號或22號鐵絲,綁扎應對稱錯向進行,位置應相對集中。鋼筋接頭處理,其搭接長度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35倍,可用鐵絲綁扎,關鍵受力部需進行焊接。
6.5.3 混凝土施工。澆灌混凝土前應對模板、鋼筋、預埋件、預留孔洞等的規格、位置、數量、尺寸、標高等進行細致檢查。混凝土配合比必須滿足設計強度要求,水和水泥比例不宜過大,砂子含泥量不大于3%,拌制應采用機械攪拌,并做到隨拌隨用。柱混凝土澆筑要分層進行,邊下料邊振搗,連續作業到頂;梁板混凝土應同時澆筑,從一端開始采用“趕漿法”澆筑。混凝土澆筑完畢,應進行澆水或覆蓋養護,養護一般不少于7天。
6.5.4 構造柱設置。
6.5.4.1 構造柱應設置在房屋的外墻四角、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較大洞口兩側、樓梯間的四角以及抗震設防烈度6度區隔開間的內外墻交接處、抗震設防烈度7度區每開間的內外墻交接處等部位,其間距不宜大于4米。構造柱可不單獨設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坪下500毫米,或錨入淺于500毫米的基礎梁內。構造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毫米×240毫米,其厚度不應小于墻厚。
6.5.4.2 柱內豎向受力鋼筋配置,對中柱不宜少于4Φ12,邊、角柱不宜少于4Φ14,箍筋配置一般宜為Φ6,間距200毫米,樓層上下500毫米范圍內間距宜為100毫米。若有基礎梁結構的構造柱豎向鋼筋應在基礎梁和樓層圈梁中錨固,并應符合受拉鋼筋的錨固要求,至少35d。構造柱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20。墻體與構造柱的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槎,并沿墻高每隔500毫米設2Φ6拉結筋,且每邊伸入墻內不宜少于1米。
6.5.5 圈梁設置。
6.5.5.1 基礎、每層樓面及屋面均應設置圈梁。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40毫米,縱向鋼筋不宜少于4Φ12,并伸入構造柱內,且應符合受拉鋼筋的錨固要求,圈梁箍筋宜采用Φ6,間距200mm。
6.5.5.2圈梁宜連續設在同一水平面上,滿墻布置,形成封閉狀。當被門窗截斷時,應在洞口上部增設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其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倍錯開高度或1米。
6.5.6 磚墻砌體。
6.5.6.1 縱橫墻的布置宜均勻對稱,平面內宜對齊,豎向應上下連續,同一軸線上的窗間墻寬度宜均勻。
6.5.6.2 大房間不宜布置在房屋的端頭。
6.5.6.3 樓梯間不宜布置在房屋的盡端和轉角處。
6.5.6.4 墻體的局部尺寸不能過小,如承重窗間墻寬度不應小于1米,外墻盡端到門洞邊的距離不應小于1米。若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則應在洞口兩側增設構造柱。
6.5.6.5 不能采用120墻、180墻作為承重墻。
6.5.6.6 磚混結構房屋的砌筑砂漿強度一般情況下不宜低于M5(抗震設防烈度6度以上設防區不宜低于M10)。
6.6 門窗設置。房屋的門窗洞口位置宜上下對齊,同一軸線上的窗間墻宜均勻,門窗安裝時必須上下平直,中間距離相同。門窗過梁應設在門窗洞口的上方,一般應采用鋼筋混凝土過梁, 不得使用無筋磚過梁。過梁兩端伸入墻體的長度應在240mm以上。
6.7 配套設施。
6.7.1 電源零線(電源保護接地中性線PEN)在入戶處應與接地線連接做重復接地。電源總進線不小于BV-10mm2,照明回路采用BV-2x2.5,插座回路為BV-3x2.5。進戶線和穿墻線應用絕緣套管保護;室內開關安裝距地高度為1.30米。接地線和零線(保護線PE和中性線N)在總電源箱后應嚴格分開,插座回路都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漏電動作電流小于等于30mA,動作時間小于等于0.1s。應按三類建筑物設計、設置防雷系統。
6.7.2 給水和排水管道都應選用通水能力好、價格便宜、安裝方便的UPVC塑料管;在廚房的塑料給水管,不得布置在灶臺上邊緣;明設的塑料給水立管距灶臺邊緣不得小于0.4米,距燃氣熱水器邊緣不宜小于0.2米。
6.7.3 散水。建成后的房屋必須做散水,以防雨水灌入地基。
6.8 安全施工。
6.8.1 盡量聘請專業隊伍或專業人員施工。專業施工隊伍的施工機具配套,施工工藝先進,尤其是對鋼筋混凝土的性質及施工方法、關鍵部位的處理,有較豐富的經驗,質量驗收標準掌握得較好,可保證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
6.8.2 施工用電應由專業人員安裝操作;使用的電氣設備應做好保護接地;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專用開關箱,箱內設漏電保護器;閘刀內保險絲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電線不得有老化、破皮現象,線路應架設且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不得拖地。
6.8.3 起重、運輸等各類機械必須有專人操作,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操作人員高空作業時,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8.4 腳手架基礎應平整、堅實,同時應做好排水坡度;架體與主體間應拉結牢固;腳手架應比施工作業層高一步架;施工作業層腳手架內應滿鋪腳手板, 并在外側設防護欄桿和踢腳板;腳手架外側立面應設立網封閉。
6.9 新建房屋選址。因開辟消防通道等需新建房屋的,其選址應考慮基址的位置、地形、坡向、高程、地質、水文、地震烈度、日照、主導風向、氣候條件及基址面積、長寬尺寸等;考慮基址周圍地物地貌、山水林木、道路及公共設施分布、走向等可利用的條件和施工條件、建筑材料來源等;應符合規劃要求,不占或少占耕地;應選擇穩定基巖,堅硬土,開闊平坦、密實、硬度均勻穩定的有利地段建房;避開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巖質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開飽和砂層、軟弱土層、膨脹土層,軟硬不均的土層和容易發生砂土液化的地段;選擇向陽、通風良好的地段,避開風口和窩風地段;擬建房屋不能占壓地下管線,應與各類電力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6.10 其它。木結構建筑全面改成不燃結構建筑的條件暫時達不到的,可優先對可燃材料的房頂和廚房等重點部位進行不燃化改造。村民新建木質結構住宅建筑的,高度應控制在三層及三層以下。單層木結構住宅建筑,單排最大允許長度不應超過100m;兩層木結構住宅建筑,單排最大允許長度不應超過80m;三層木結構住宅建筑,單排最大允許長度不應超過60m。
7.其他措施和要求
7.1. 每個鄉鎮應組建一支不少于30人參加的機動滅火隊;每個村寨組建一支人員相對固定的義務消防隊,并分為報警、救助、破拆、供水、滅火等小組,每年進行不少于2次的專門培訓和演練。
7.2. 村寨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識的固定消防宣傳欄,在木結構建筑密集區域和水、電、氣、火、油等重點部位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志、消防宣傳標語。
7.3. 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口、防火隔離帶、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點、管道閥門等部位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標識、操作說明等。
7.4. 以下內容應上墻公示:村寨的火災防治領導機構、防火公約、用火用電管理規定、生產生活用火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喊寨巡寨制度、義務消防隊訓練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制度、消防宣傳教育制度、滅火應急預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