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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公開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試行辦法意見的通知

2024-07-01 16:36:04 來源: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收藏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加強全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落實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我廳組織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4年7月12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我廳反饋。

       聯系人:黎浩;聯系方式:0771—2260365;工作郵箱:gxzjtjgc02@zjt.gxzf.gov.cn。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試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落實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西行政區域內小散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散工程,是指按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建設工程(含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改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燃氣、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具體包括:

(一)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包含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二)限額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限額以下的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住宅類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四)限額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等建設活動。

(五)限額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六)限額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充電設施(含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等)建設、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和不涉及建筑主體改擴建的城市更新項目。

(七)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限額以下的自建房新建、改擴建工程(在此范圍外的農民自建房,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八)其他需納入小散工程進行施工安全監管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和行業指導相結合,全面納管與分類納管相結合的原則,主要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巡查為主。鼓勵各地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物業、建筑業等企業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督導、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消防、城市管理、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協調指導本部門監管范圍內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六條  小散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但不得設定包含以包代管、強迫對方接受惡意低價、冒險作業等內容。項目動工前按照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的方式進行信息登記,接受安全生產指導。在工程完工后及時進行信息上報。

(二)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依法施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主動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無故拒絕或阻礙。

(四)可以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對小散工程的質量安全等進行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的,不改變其安全生產主體地位和責任。

(五)限額以下的3層及以上城鄉房屋和經營性自建房新建、改擴建工程,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嚴禁違規加層加蓋等行為。裝飾裝修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六)對實行消防驗收制度的特殊建設工程,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審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活動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實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應當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和應急處置方案,明確施工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保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消防等各項措施。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三)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督促進入現場及現場施工的人員正確穿戴和規范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四)對影響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五)在城鎮燃氣管道及相關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使用合格的施工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

(七)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十)施工作業區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和臨時消防車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十一)工程涉及動火作業(包括:電焊、氣焊、切割作業及使用噴燈、打磨、砂輪、電鉆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動火作業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審批流程以及動火作業注意事項,操作者要對動火設備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嚴禁帶病作業,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動火設備。

第三章  屬地管理職責

第八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組織轄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轄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三)加強小散工程監管的人員、經費保障,建立對轄區各縣(市、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補貼等激勵機制。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組織轄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強小散工程監管的人員、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對轄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職活動予以補貼等激勵機制,統籌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力量,推動轄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常態化監管。

(三)建立本轄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信息登記制度。

(四)督促建設單位依規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等手續。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轄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常態化監管。

(二)充實轄區網格員力量或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進一步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和執法力量,并落實相關激勵機制,確保工作質量和成效;督促指導轄區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物業管理區域的施工安全信息登記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三)細化完善轄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信息登記制度,組織和指導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受理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登記;收集匯總委托的社區工作站和物業服務企業上報的登記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轄區小散工程臺賬,全面掌握轄區小散工程動態。

(四)建立轄區各社區、網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導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組織落實巡查要求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移送查處要求。

(五)組織對發現的小散工程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治。

(六)組織街道執法機構依據授權的執法事項和執法權限,依法查處小散工程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非授權范圍的執法事項,及時上報相關部門查處。

(七)組織開展轄區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宣傳培訓教育工作,督促指導小散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八)督促應該申請消防驗收的小散工程在竣工后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九)受理有關小散工程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及時組織核查處理。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

第四章  監管程序

第十一條  小散工程實行信息登記制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統一的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由建設單位或個人于小散工程開工前,在信息系統上進行信息登記,并上傳施工安全承諾書。

信息登記為告知性登記,僅作為施工安全管理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的依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核用作人員密集場所類經營許可的小散工程。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自行登記或者按以下規定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記: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受理信息登記,并加強相關培訓和指導。

(二)物業管理區域外、無物業管理的區域,可以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受理信息登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受理信息登記時,應當對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的信息進行核查,并督促引導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落實相關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進行信息登記時,發現以下情形的,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一)屬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其他許可的,告知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后方可開工,并及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相關部門及時跟進檢查,防止未經許可或消防設計審查擅自開工。

(二)屬于違法的建設活動,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工建設,并及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三)屬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記規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小散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定期開展安全巡查,在巡查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將安全隱患及相關問題上傳信息系統。

(一)發現未辦理信息登記、擅自進行小散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辦理信息登記。

(二)發現小散工程未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三)發現存在違法建設活動,或者應當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而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四)發現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應當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對拒不整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或上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小散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依法調查處理,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小散工程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公開投訴、舉報渠道,完善處理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對小散工程的監督作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