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9]52號
各市建委:
根據建設部《關于發布<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8號)要求,結合我區建筑市場管理實際,現就加強我區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行小型項目負責人制度。在我區范圍內,建筑業企業可以自聘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的人員為項目經理,作為小型項目工程施工負責人,承擔相應施工業務。
凡持有由我廳核發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不含取得一級、二級注冊建造師和臨時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的在職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經本人自愿申請,所在企業匯總,報所在市建委初審后,上報我廳;經我廳認定合格后,可以換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辦理時間及要求,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認定及頒發辦法》(附件1)。
二、各建筑業企業自聘的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或《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其中之一。其中《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小型項目的投標條件,承擔小型項目的施工管理。
三、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范圍和管理,按照建設部《關于發布<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8號)和《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號)執行。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的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家建筑業企業,不能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并按專業范圍、工程類型標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
四、施工項目負責人應嚴格遵守建筑法律、法規,服從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等提升業務素質的培訓。
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認定及頒發辦法》
2.建設部《關于發布<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8號)
3.部分專業注冊建造師、臨時建造師、小型項目施工負責人執業工程規模標準(摘自建市[2007]17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認定及頒發辦法
根據建設部《<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08]48號第28條規定,為做好我區小型項目管理工作,完善小型項目施工負責人制度,現制定《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認定及頒發辦法如下:
一、申請認定的條件
(一)持有自治區建設廳核發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在崗人員;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負責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未發生過一般事故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且無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二、辦理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報名程序:采取網上申報和書面材料報送相結合方式。凡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先通過“廣西建設網”(www.bxgsg.cn),如實、準確填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申請表》(附件1),網上申報成功后,打印自動生成條形碼書面申請表,通過受聘建筑業企業向所在市建委申報。
(二)企業申報材料包括:《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申請表》(附件1)、自治區建設廳核發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原件)、《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申請匯總表》(附件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一寸近照二張。
(三)企業申報時間為: 2009年7月31日前。
三、審核及發證
(一)審核:由市建委負責初審,主要對申報人員的基本信息、《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工程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相關內容進行網上和書面審核。將審查合格人員的資料、《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匯總表》(附件2)、初審情況總結,于2009年8月31日前上報自治區建設廳建管處。
自治區建設廳成立《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管處,具體負責組織專家對《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申報材料的審核。
(二)發證:凡經自治區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人員名單,將公示10天。無異議的,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
《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專業原則上按原《項目經理證書》所列的內容填寫,目前暫設: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工程和裝飾裝修等6個專業。每人只能申報一個專業。
(三)《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有效期5年。
四、監管
小型項目負責人的監管由廣西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一)繼續教育。為提高小型項目負責人業務素質、更新知識、學習新技能、掌握新方法需要,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具體業務培訓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0個學時。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統。自治區建設廳建立信息管理檔案,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記錄等信息。
(三)《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有效期內,執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建設廳將注銷其《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
1、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小型項目經理名義執業的,涂改、復制和轉借《證書》的;
2、超范圍承攬業務的;
3、發生安全事故或有不良記錄且情節嚴重的;
4、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5、脫離建筑施工崗位2年以上的;
6、已取得建造師資格和其他情況的。
五、工作要求
小型項目負責人認定和發證工作,時間緊,工作量大。各地務必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認真組織,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在換發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建設廳建管處聯系。
聯系電話:0771-2260118、2260057、2260138
傳真:0771-2260057
附件:⒈ 《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申請表》
⒉ 《小型項目施工崗位證書申請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