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字[2005]2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市政公用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修訂(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70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修訂《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4]27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 (計委)、物價局、建設廳(局),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將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1998]1810號)第三’十條中“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的規定刪去。
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