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8〕66號
各市建委: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121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是促進建筑施工企業保持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控制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辦法》中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時,應當明確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企業主要負責人、擬擔任該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處于暫扣期內進行審查,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于暫扣期內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為此,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建設單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監理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以及“三類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辦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對企業違法違規的處罰,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其中,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或其它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對相關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和對被暫扣企業安全生產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等工作,我廳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如有必要,我廳將直接組織調查。為此,請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請按照附件1、2、3的格式,組織對事故企業發生事故的事實進行調查、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事實進行詢問筆錄,并組織進行復查。
(二)對于因被責令停止施工的企業,請按照附件4、5、6的格式,組織對企業和項目有關違法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事實進行詢問筆錄,并組織進行復查。
今后,凡是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均按此規定,負責組織調查取證。其中,附件1、2、3、4、5、6應在發生事故或違規行為10日內分別報送我廳建管處(其中,附件3和附件6也用于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安全生產整改情況的復查表,要求暫扣期滿前10日內將復查表再次報送我廳),我廳將視其事故的情節和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降低情況,依法暫扣或吊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附件:1.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調查表
2.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證明詢問筆錄表
3.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企業及其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復核表
4. 對工程被責令停工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調查表
5. 對工程被責令停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證明詢問筆錄表
6. 對工程被責令停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復核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