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07〕81號
各市建委、規劃局、房產局、財政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據《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的白蟻防治管理。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是全區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白蟻防治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白蟻防治單位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管理;
(三)開展白蟻防治的科學研究,宣傳白蟻防治知識,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四)負責組織白蟻防治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繼續再教育培訓;
(五) 對違反白蟻防治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組織查處;
(六)實施其他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白蟻防治單位的設立,必須符合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白蟻防治單位必須經其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年度備案情況報送自治區建設廳。
第五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屬于白蟻危害的嚴重地區,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在施工時;
(二)非住宅房屋在進行裝修時;
(三)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歷史建筑在修繕、保護時;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并按規定交納白蟻防治費。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出具已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檢查與滅治,并配合進行滅治處理。
第九條 白蟻防治合同中應載明防治范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白蟻預防處理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預防工程結束之日起計算。其他白蟻防治的包治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在包治期內發生蟻害的,應當予以滅治,不再另收取滅治費。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按自治區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計算收取白蟻防治費,建筑項目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將白蟻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白蟻防治費屬事業性收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收費單位必須到當地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未經自治區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減免、降低白蟻防治費。
白蟻防治單位收取的白蟻防治費,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從總收入中留出不少于20%的資金,作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的回訪復查費及后續滅治經費,按年度比例逐年安排該項資金支出。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將所建房屋移交給管理該房屋的物業服務部門時,應當將該房屋的《白蟻預防合同》及其相關資料一并移交。
第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白蟻預防工程施工技術規程進行防治施工。
第十四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建立健全白蟻防治施工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技術檔案應規范、齊全。白蟻防治單對合同期內的防治工程位必須定期復查,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白蟻預防工程應當納入工程質量監督的范圍。
第十六條 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白蟻防治單位的施工技術、檔案管理、藥物管理、質量管理和15年復查費留存等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行業內通報。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藥物的選擇和使用,必須遵守《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使用的藥物必須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范圍應包括白蟻防治)、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標準證。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不符合產品標準的藥物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藥物,不得把僅取得農業或其他衛生害蟲登記的農藥用于白蟻防治工程。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藥物應有專門倉庫儲存,專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藥物進出倉庫登記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白蟻防治單位、白蟻防治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