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處理字〔2018〕33號
中鐵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2017年2月10日,你公司在南寧市軌道交通2號線南寧劇場站—朝陽廣場站區間右線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據南寧市安全監管局《關于南寧市軌道交通2號線南寧劇場站—朝陽廣場站區間右線工程項目“2·10”死亡事故結案的通知》(南安監字〔2017〕14號),認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
一、在制定鋼套筒接受專項施工方案時,未充分考慮各種工況下鋼套筒端蓋的受力情況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拆卸鋼套筒端蓋過程中,在檢查口無法觀測到刀盤和鋼套筒端蓋間空腔殘余渣土導致不能準確判斷端蓋側壓力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來檢查和防范端蓋壓力過大、超出螺栓承載力導致端蓋沖出的安全隱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十)項、第十五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8年5月30日向你公司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理告知書》(桂建處理告字〔2018〕34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我廳將告知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出決定之前,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暫停你公司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攬新的工程業務60日,時間自2018年6月26日起計算。
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011室。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