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便函〔2018〕367號
自治區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廳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自治區水利廳、質監局、人防辦,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64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我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我廳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發送給你們征求意見。請各單位于2018年5月25日下午下班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報送我廳城建處(無意見也請書面反饋,電子版發送至工作郵箱:jstcjc8@163.com)。
聯系人:黃啟廣、李承慧,聯系電話:0771-2264309、2366153,傳真:0771-2366151。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13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和管理,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自治區各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附屬設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等設施。
第四條【基本原則】綜合管廊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先行、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區綜合管廊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綜合管廊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管廊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發改、工信、公安、消防、財政、國土、水利、質監、安監、人防、通信管理、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綜合管廊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政府職責】城市人民政府應統籌規劃城市地上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合理安排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加大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綜合管廊建設的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八條【支持創新】鼓勵和支持綜合管廊領域的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推進綜合管廊產業化發展,提高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規劃編制】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編制綜合管廊規劃,并負責批準規劃實施。綜合管廊規劃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
編制綜合管廊規劃應當征求道路、軌道交通、人防、工程管線等主管部門、有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編制內容】綜合管廊規劃應當包括建設區域、系統布局、建設規模、入廊管線、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建設時序等,充分考慮公用設施容量的需要及遠景發展,為管線預留足夠空間容量,統籌安排其他地下管線形式,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一條【規劃修訂】綜合管廊規劃五年進行一次修訂,或者根據城市規劃和重要地下管線規劃的修改及時調整。調整程序按編制綜合管廊規劃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建設區域】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綜合管廊規劃及功能需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舊城區應當結合道路改造、舊城更新、棚戶區改造、地鐵建設、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
第十三條【建設計劃】城市綜合管廊主管部門依據綜合管廊規劃,制定綜合管廊年度建設計劃。并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安排綜合管廊建設。
第十四條【嚴格程序】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程序辦理工程建設手續。
第十五條【資質資格】綜合管廊工程的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建設標準】綜合管廊的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規范要求,保證工程的質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線系統安全、有序、高效、節能運行。
鼓勵綜合管廊主體結構構件標準化,采用預制裝配技術,促進構件工業化生產、施工設備制造等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綜合管廊工程完工后,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驗收,綜合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測量,并及時將測量結果報送當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報送當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嚴格保密】綜合管廊在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歸檔等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章 入廊和收費
第二十條【入廊管理】已經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設計入廊的管線必須全部入廊,新建管線應當與綜合管廊整體建設同步實施,既有管線應當逐步、有序遷移至綜合管廊,并拆除原有管線設施。
已經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設計入廊的管線,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再建設管線,在綜合管廊外進行管線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不予規劃審批,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施工審批,市政道路主管部門不予挖掘道路審批。
第二十一條【例外條件】規劃建設綜合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有以下情況外,不再批準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一)規劃不入廊的管線;
(二)雖規劃入廊,但根據實際情況并經地方政府組織論證后不適合入廊的管線。
(三)依附城市道路的綜合管廊項目尚未開展前期工作。
(四)綜合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第二十二條【入廊協議】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管線單位應當簽訂協議,明確管線入廊的種類、時間、費用和責任、權利、義務等內容,確保綜合管廊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有償使用】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管理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統籌考慮建設和運營、成本和收益的關系,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綜合管廊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具體實施辦法,引導和規范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綜合管廊收費標準,形成合理的收費機制。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管廊有償使用費列入地方定價目錄,明確價格管理形式和定價部門。
綜合管廊運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第四章 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責任主體】綜合管廊的維護和管理由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入廊管線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由管線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禁止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綜合管廊,并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綜合管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監督制度】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綜合管廊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配備專門人員進行日常巡護,定期進行檢測維修;強化監控預警,發現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或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管廊安全監督管理,設置安防監控系統,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綜合管廊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綜合管廊內管線發生故障的,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和發生故障的管線單位應當按照綜合管廊應急預案組織搶修,并通知其他相關的管線單位。搶修費用由發生故障的管線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信息管理】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建立所屬管線專業管理信息系統,并按照規定與綜合管廊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信息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監管。
第二十九條【禁止行為】綜合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規壓占綜合管廊及其地上附屬設施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或擅自移動綜合管廊通風、投料、出入口等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綜合管廊的標志標識;
(四)堆放、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
(五)其他危及綜合管廊安全、妨礙綜合管廊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條【控制行為】在綜合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因特殊需要實施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綜合管廊主管部門報告,提供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產權管理】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綜合管廊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辦法制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綜合管廊維護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綜合管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綜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管廊管理單位、管線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管廊管理單位、管線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義務的,由城市綜合管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從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從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由城市綜合管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管廊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實施日期】本暫行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解釋】本暫行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