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房產局:
根據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建房〔2011〕20號)的規定,為適應我區房地產市場發展需要,加強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經研究,擬定于今年上半年在全區開展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培訓考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愿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培訓及考試。
二、考試內容及考試科目
培訓結束后組織考試,考試內容按照全國統一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考試大綱》執行。考試科目為《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兩個科目。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區范圍內有效。
三、其他事項
(一)各市要嚴格執行《廣西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凡在我區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必須具備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二)今年,我廳將組織開展全區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情況專項督查,重點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備案等情況、從事房地產經紀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本次培訓考試時間緊、任務重,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專人負責,認真組織,切實把培訓考試工作抓實抓好。
(四)培訓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在我廳的指導、監督下,委托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培訓中心(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和廣西房地產業協會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五)請各市認真組織本轄區內各縣(市)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人員的報名工作,于2013年3月28前將《各市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統計表》(附件1)報送我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聯系人:孟憲成,聯系電話(兼傳真):0771-2264311,郵箱:gxjstfcc@126.com。
附件:1.各市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統計表
2.廣西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2月20日
附件1
各市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統計表
市:(蓋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 |
機構總人數 |
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人數 |
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培訓考試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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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聯絡員): 聯系電話: 傳真:
說明:1、此表由各市房產主管部門統一匯總轄區內各縣(市)數據上報;
2、請于2013年3月28日前報送我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聯系人:孟憲成,聯系電話(兼傳真):0771—2264311。
附件2
廣西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根據人事部、建設部《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12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的資格考試、注冊和管理。
第三條 全區房地產交易經紀領域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是對房地產經紀人制度的有力補充,是提高房地產經紀行業職業水平,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的有力保障。凡在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必須具備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第四條 全區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的培訓、資格考試、注冊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指導、監督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培訓中心(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和廣西房地產業協會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試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區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考試按全國統一大綱命題,考試內容按照全國統一大綱執行,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礎知識》、《房地產經紀基礎》兩個科目(在全國統一教材出版之前暫行)。考試在一天內進行,每個科目考試的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一次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每年度考試的具體報名辦法和考試時間在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培訓中心網(www.bxgsg.cn/gxzczx)及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網(www.gxrea.com)上公布。
第六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愿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
考生參加考前培訓和考試須攜帶報名申請表、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到指定的地點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準許培訓資格,并于參加考試前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區范圍內有效。
第八條 考試教材、考試報名、資格審查、考前培訓、考試命題、考試考務、確定合格標準等有關工作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培訓中心(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和廣西房地產業協會分工負責、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章 注冊
第九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名義從業。未注冊登記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培訓中心(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管理機構”),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注冊初審機構(以下簡稱“初審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簽訂有正式聘(任)用手續。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考核簽署意見后,持下列證明文件報初審機構審核:
(一)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申請表;
(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聘用證明、考核合格證明、單位意見;
(四)繼續教育合格證書(指續期注冊人員)。
第十三條 注冊初審機構接到注冊申請后對注冊申請證明文件進行審核,簽署初審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報注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的退還申請人。
第十四條 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時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從業資格及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的真實有效性;
(二)申請人未以同一從業資格在兩個以上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注冊;
(三)2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四)被注銷注冊已滿2年,且未受到終身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處罰。
第十五條 經審查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注冊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在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頒發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書有效期根據注冊單位聘用年限填寫,最長為3年。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當按照本辦法注冊程序辦理續期注冊。
續期注冊可加蓋續期注冊專用章,續期注冊有效期為3年,期滿可以再申請續期注冊。
申請續期注冊者在注冊證書3年有效期內必須參加一次繼續教育,并取得繼續教育合格證。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繼續教育工作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培訓中心(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和廣西房地產業協會共同負責。
第十七條 已注冊人員變更注冊單位,或者變更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按照注冊程序辦理變更注冊。變更注冊需重新核發注冊證書。變更注冊單位的,需提交原注冊單位的解聘手續。
第十八條 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或者在房地產中介及相關業務活動中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法規,受到注銷注冊的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的行政處分的;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五)注冊有效期滿未申請續期注冊的;
(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資格或者注冊證書的;
(七)偽造、涂改、轉讓從業資格和注冊證書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和注銷情況,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注銷)公告應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培訓中心網(www.bxgsg.cn/gxzczx)及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網(www.gxrea.com)上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證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反饋督察情況。
第四章 職責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從事經紀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只能注冊受聘于一個房地產經紀機構,并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個人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者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有權拒絕執行房地產經紀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房地產經紀事務并獲得合理的報酬。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應當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房地產交易事宜,向委托人提供相關信息,按合同約定完成委托業務,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與房地產經紀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產流通程序和實務操作技術及技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依法獲準在我區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