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公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界人士在6月2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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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條【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為住宅或者整個物業區域服務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為住宅或者整個物業區域服務的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給排水系統、供氣管道及設施設備、供電線路及設施設備、空調系統、避雷設施、安防監控設施、智能化系統和音樂背景系統、樹木、消防設施、天線、照明、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管理體制】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工作。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者房產行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履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職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核算和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交存標準】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由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住宅結構、電梯配備等情況確定和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六條【資金交存】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預售許可前交存;已經辦理預售許可或者銷售的,由業主在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前交存;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業主應當補交。
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在購房合同中對交存數額、是否向業主收取等情況作出明確約定。合同約定向業主收取的,業主應當在辦理入住手續前交存。
第七條【催交資金】 業主不交存或者不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催交。
經業主委員會催交后仍不交存或者不續交的,由房產管理部門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房產管理部門暫緩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帳戶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在當地銀行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區域為單位設立賬目,按住宅房號設立分戶賬,明細記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收益、使用、分攤等情況;未劃定物業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賬目,按住宅房號設立分戶賬。
第九條【資金代管】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由住宅所在地市、縣管理機構代管。
第十條【孳息處理】 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資金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賬戶。
方案二: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定期計入業主賬戶。
第十一條【管理費用】 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管理費用具體數額由市、縣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資金過戶】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
原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過戶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移事宜,并出具有關憑證。
第十三條【資金返還】 房屋滅失、商品房銷售合同協議解除或撤銷的,應當及時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四條【票據管理】 專戶管理銀行或者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單位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出具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和核銷管理,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 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資金使用計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方案,應當經業主委員會一致同意或者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名稱以及費用預算、維修時間、工期、費用分攤等內容。
使用計劃方案應當在物業區域明顯位置公示,公示期為10日。
第十七條【資金使用申請】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方案公示期滿后,由物業管理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向管理機構申請資金。
第十八條【資金撥付】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緊急使用資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物業管理人或者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經管理機構核實后,可以直接撥付維修資金:
(一)共用供電、供水、供氣管線及其設備出現故障;
(二)房屋嚴重漏水;
(三)電梯、消防、安防等設施出現嚴重故障;
(四)其他需要立即維修、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條【超支處理】 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竣工決算超過項目費用預算20%的,超出部分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并在物業區域明顯位置公示滿10日;公示期滿經管理機構核實后,方可撥付超出部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之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核準、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之二】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暫緩辦理相關業務,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之三】 采取虛假方式騙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住宅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責任人退回;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參照適用】 商場、寫字樓、車位、車庫等非單一產權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以及與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方案二:刪除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已向業主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將收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管理機構,并移交賬目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