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價函〔2021〕10號
田東縣審計局:
你局關于咨詢田東縣東寧東路改擴建工程土石方運距簽證問題的函收悉。根據提供的有關資料,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工程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廣西實施細則GB50500-2013》(以下簡稱《計價規范》)執行,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余方棄置和借方回填項目特征描述運距均為5km。根據《計價規范》6.1.4“投標人必須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的規定,承包人在投標時余方棄置和借方回填報價應僅包含5km運距。經查,招標控制價中此部分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也僅按5km運距計算,且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所報綜合單價不得突破招標控制價中相應項目綜合單價。
雖然招標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單說明第3.14款規定“有關土石方挖、填、棄的超運均以包干形式考慮在相關單價中,以綜合單價包干。土石方按市場報價,以綜合單價包干,土石方運距由投標人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慮,結算時將不對運距進行費用簽證”,但此說明中“超運以包干形式考慮在相關單價中”的“相關單價”指代不明,不能簡單推斷包含在余方棄置和借土回填清單單價中,且“土石方運距由投標人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慮”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余方棄置和借方回填清單項目特征描述運距為5km”存在矛盾。此外,雙方在招標后所簽訂的施工合同并未有上述招標文件說明中有關土石方運距由承包人自行考慮,不對運距進行簽證的表述,反而是在作為施工合同組成部分的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明確土石方挖、填、棄運距為5km,這說明合同雙方已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存在的缺陷,進而在施工合同簽訂時予以糾正。
根據《計價規范》4.1.2條“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發包人負責”以及第9.4.1、9.4.2有關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與招標工程量項目特征不符如何調整合同價款的規定,結算時,如該工程土石方實際運距超過投標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要求的5km運距部分可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計算增加的費用。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站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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