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標〔2019〕12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9〕193號)要求,經研究,對我區建設工程計價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及201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工程消耗量及費用定額》中一般計稅方法的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20日起執行。已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按照11%或10%增值稅稅率計算工程造價的項目,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結算時按照施工單位實際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對應的稅率調整工程結算價。具體調整辦法為:
工程結算價=已開11%和10%增值稅發票的工程價款+(不含稅結算價-已開11%和10%增值稅發票的不含稅工程價款)×(1+9%)。
三、本通知由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各級造價管理機構反映。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