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價[2019]1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現對除稅價計算適用增值稅稅率作如下調整: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 三、調整后建筑業除稅價計算常用增值稅稅率(征收率)見下表
增值稅稅率(征收率)表 |
一般計稅方法 |
稅率 |
一 |
出口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除外 |
0 |
二 |
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
9% |
三 |
購買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初級農產品 |
9% (扣除率) |
四 |
除以上一、二、三項的剩余材料、設備 |
13% |
五 |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13% |
六 |
提供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服務 |
9% |
簡易計稅方法 |
征收率 |
一 |
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的材料、應稅勞務、有形動產租賃 |
3% |
二 |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
1.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3.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4.自來水 |
3% |
注: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2. 建筑工程施工設備租賃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19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