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全國率先以政府規章形式出臺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明確了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實施、監督檢查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制定工程建設標準方面,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組織,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工程建設團體標準,供市場自愿選用。團體標準應當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及其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簽訂相關合同時,明確相關強制性標準內容,并要建立執行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在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要在相關報告中記錄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并由單位負責人簽名。
管理辦法還建立了以行政監督為主體,企業內部監督、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督制約機制。同時明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檢查涉及強制性標準的工程建設內容,并公布檢查結果,將不執行強制性標準的單位和人員納入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系統。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執行強制性標準審查制度,并在相關文件、報告、施工現場明示強制性標準,接受社會咨詢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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