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金管〔2012〕11號
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分中心):
住房公積金政策是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依據,多年來各地根據管理需要制定了大量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這對于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部分地方住房公積金決策機制運行不夠健全,住房公積金政策與國家法規政策相抵觸、政策制定程序不規范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的監督,加強住房公積金政策審核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號),經研究,我廳決定對全區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繼續保留、現行有效的,與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二、清理的主體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和“誰起草實施、誰提出清理意見”的原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作為清理主體。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清理主體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清理意見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三、清理的標準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包括停止執行、確認失效、修改和確認繼續有效。
(一)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據已被廢止的,要停止執行。
上位階規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國家、國家各部委、自治區、自治區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抵觸,是指需要清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包括超越法定權限(如設定行政處罰等應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未取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設定的事項等)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規范性文件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確認失效。
(三)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修改:
⒈ 同位階的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沖突。
⒉ 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之一的:
(1)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2)違規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等非行政許可項目的條件、范圍、程序和申請材料。
(3)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4)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制定權限、規定內容合法,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需要繼續執行的,確認為繼續有效。
四、清理的程序
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集文件
清理的主體或者代為提出清理意見的主體應全面收集本次清理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
(二)提出清理意見
清理部門要對需要清理的規范性文件逐件提出停止執行、確認失效、修改和確認為繼續有效的意見、依據和理由;規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清理意見應包括條文修改的內容及其說明。
清理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權限的,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審定清理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應經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清理意見,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四)報送清理結果
清理責任單位要在2012年7月31日前將審定的清理結果及電子文本報送自治區城鄉建設廳。
報送清理意見時,應當附上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見附表1至4)、規范性文件文本、清理意見、依據、理由以及相關材料。
(五)審核清理結果
各地上報的清理結果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審核后,提出審核意見,各地根據反饋的審核意見調整清理結果,并對外公布。
附件:⒈ 擬停止執行的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目錄
⒉ 擬確認失效的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目錄
⒊ 擬修改的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目錄
⒋ 擬繼續有效的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目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擬停止執行的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2
擬確認失效的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3
擬修改的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4
擬繼續有效的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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