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金管〔2012〕8號
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落實。
一、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及管委會章程進行決策和報備。管委會召開會議審議重大決策事項時,應事先將有關審議材料報我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處,我廳視情況派員列席會議。
二、各地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突破的應報我廳審核。
三、各地要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自治區開展的住房公積金業務審計和監督檢查,并按要求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將約談管委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通報當地政府。
四、各地要按照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管數據接口標準開發和完善數據接口軟件,保持與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管信息系統實時聯網;要完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保證業務基礎數據的完整、真實和及時。
五、各地要及時準確報送統計報表等相關信息;對本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發生的資金風險、信息安全、人員違規違紀、重要社會輿情等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報告。各地每半年對本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并報送我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六、各地要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網站,每年定期向社會公開住房公積金管理運行情況和相關政策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投訴舉報,要及時調查處理,依法做好住房公積金行政復議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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