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表中按建設性質分組不含房地產開發投資。
城鎮固定資產投資 指城鎮各種登記注冊類型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及個體戶進行的計劃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50萬元及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縣城及以上區域內發生的投資,縣及縣以上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直接領導、管理的建設項目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投資均為城鎮固定資產投資。
房地產開發投資 指各種登記注冊類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建設公司及其他房地產開發法人單位和附屬于其他法人單位實際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活動的單位統一開發的包括統代建、拆遷還建的住宅、廠房、倉庫、飯店、賓館、度假村、寫字樓、辦公樓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務設施,土地開發工程(如道路、給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平整場地等基礎設施工程)的投資;不包括單純的土地交易活動。 |